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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移民局对I-829申请的批准条件

移民美国,方法很多。如果选择EB-5投资移民的方式,需要经过两个审核阶段。I-526通过,只能说明符合条件,但能否获得美国的永久绿卡,最终还是要看I-829的审核结果。

I-829包括证明申请人满足了所有美国移民局(USCIS)的EB-5计划的要求。当I-829被批准后,投资者、其配偶和他们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就可以免除所有条件在美国无条件的永久居住。

EB-5投资者必须在2年有条件绿卡到期前的90天内申请I-829。在I-829的处理期间,申请人的有条件居住期限会被延长。I-829申请一定要按时递交,否则会对正式绿卡申请产生负面影响。

1.投资人已经实质上投资了50万或100万美元到项目中,承担了真实的投资风险,并且在两年条件绿卡期间一直维持着这笔投资。如果出现以下几点,I-829申请将被驳回。

1)投资人的投资款一直没有实际投入到项目中,投资人的投资实际不需要50万或者100万美元;

2)投资人的投资被约定了“回赎”条款,即被投资方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全部或部分退还投资款。

3)投资人未能在两年内维持50万或100万美元的投资。要么是直接撤回投资,要么是以固定分红等手段变相的抽回了投资。

上述任一种情况,投资人都没有实际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,因此不符合条件。投资人不要试图做成“零风险”的投资,那会直接违背投资移民法的规定,最终会导致无法获得永久绿卡,反而招致最大的风险。

2.该投资已经创造了或者根据趋势在未来合理的一段期限内将创造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。

2)申请人在递交I-829申请时,如果实际投资的项目与当初递交I-526申请时的商业计划书上的项目相比有了实质性的变更,只要能够满足移民局所要求移除条件绿卡的标准,证明在整个投资期间内其投资承担了真实的风险,投资人的I-829申请同样可以批复。